(2017)鲁0826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张加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加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1150号原告: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吴泰闸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00004233549D。负责人:王泽劲,支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加宽,男,汉族,1946年3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微山县。原告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被告张加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撤���起诉。案件受理费247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担。审判员 邱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卜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