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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张加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加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1150号原告: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吴泰闸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00004233549D。负责人:王泽劲,支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加宽,男,汉族,1946年3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微山县。原告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被告张加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撤���起诉。案件受理费247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担。审判员  邱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卜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