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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70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03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华文刚,男,197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申请人:李振华,男,198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华文刚与被申请人李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华文刚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次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7031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被申请人李振华所有的刨切机一台,冻结了被申请人李振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开发区支行账户为62×××17的存款(应冻结20万元,已冻结10.87元)。2017年6月8日,华文刚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7031号民事调解书,用以证明其与李振华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6月8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7031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华文刚与李振华达已成调解协议。现华文刚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振华刨切机的查封和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振华所有的刨切机一台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振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开发区支行账户为62×××17的存款2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