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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1557张东辉与陈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辉,陈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1557号原告:张东辉,男,198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刘恺,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健,男,1969年2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启东市。原告张东辉与被告陈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东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刘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东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款2587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承包船舶装配工程的个人,原告受被告雇请,从事装配工作。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2015年度劳动报酬25870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被告陈健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从事装配劳务,被告系个人承包工程。2015年3月至11月期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启东丰顺公司船舶装配工程从事装配劳务,劳务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6年1月31日向原告出具凭证一份:“今欠张东辉2015年工资贰万伍仟捌佰柒拾元整,到2016年6月前付清”。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提供了相应劳务,双方已就结欠工资作出结算,由被告出具欠条予以确认,而被告未按期及时付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不碍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东辉劳务款258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6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审 判 长  姚桢荣审 判 员  王珊珊人民陪审员  施群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培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