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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娜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东营市吉祥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011号原告:刘娜,女,1986年2月18日生,汉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公司职工,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顺,东营河口新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海康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6644158900。负责人:牟波,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西三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579290X6。负责人:刘军,经理。被告:东营市吉祥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原名垦利县吉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中兴路与双桥路交汇处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99521594X8。法定代表人:赵芬青,经理。原告刘娜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被告东营市吉祥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刘娜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娜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娜负担。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辛 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