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戊伦与增城市穗联房地产经贸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戊伦,增城市穗联房地产经贸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69号申请执行人:黄戊伦,男,194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被执行人:增城市穗联房地产经贸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三联金三角金山区,机构代码:19134015-4。法定代表人:梁培堃。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戊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增城市穗联房地产经贸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83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增城市穗联房地产经贸公司应付申请人黄戊伦372629.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增城市穗联房地产经贸公司在另案中享有的执行分配款15667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黄戊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增城市穗联房地产经贸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面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增城市穗联房地产经贸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增城市穗联房地产经贸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粤0183执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平审 判 员 李润新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洪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