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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臻与被执行人三亚城市阳光巴士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亚城市阳光巴士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被执行人:三亚城市阳光巴士旅行社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三亚城市阳光巴士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三亚城市阳光巴士旅行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将被执行人三亚城市阳光巴士旅行社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美超审判员  符秀柏审判员  黄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月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