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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富泉物业与被告刘洋洋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市富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洋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1276号原告葫芦岛市富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洋洋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市富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洋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市富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市富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市富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67.00元,由原告葫芦岛市富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天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