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民初3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何丽与张晓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丽,张晓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3787号原告何丽,女,汉族,1990年5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张晓瑜,男,汉族,1985年1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丽诉被告张晓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丽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斯文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