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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郭秀珍与刘玉坤、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珍,刘玉坤,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牙克石市兴安运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360号原告:郭秀珍,女,1948年2月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珍,额尔古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玉坤,男,1987年5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负责人:侯军,经理。被告:牙克石市兴安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负责人:于洋,经理。原告郭秀珍与被告刘玉坤、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牙克石市兴���运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郭秀珍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秀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秀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411.62元,减半收取计705.81元,由原告郭秀珍负担。审判员  蒋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晓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