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89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饶县金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饶县金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饶县隆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徐呈欣,吕双庆,常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89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广饶县金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青垦路161号。法定代表人:赵栋,总经理。被执行人: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吕双庆,总经理。被执行人:广饶县隆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李红光,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呈欣,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吕双庆,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现住东营区。被执行人常建峰,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常建峰名下的广饶县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绍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