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钟峰与陈小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钟峰,陈小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289��原告刘钟峰,男,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陈小联,又名陈联,男,197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钟峰诉被告陈小联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钟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刘钟峰负担。审判员 訾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春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