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302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玉生、武秀萍与被执行人李建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玉生,武秀萍,李建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唐玉生,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本市郊区。申请执行人武秀萍,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本市郊区。被执行人李建维,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本市城区。申请执行人唐玉生、武秀萍与被执行人李建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6)晋0302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建维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唐玉生、武秀萍2014年12月16日至2016年6月16日停产损失80000元、鉴定费8200,共计882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李建维银行存款91223元(含诉讼费1800元、执行费1223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建维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牛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执行员  郝炳钊书记员  董旭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