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刑终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乔金刚、田东亮抢劫、寻衅滋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金刚,田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终303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金刚,曾用名乔刚、乔全刚,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临漳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临漳县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东亮,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河北省临漳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临漳县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辩护人杨霄,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乔金刚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审被告人田东亮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冀0423刑初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乔金刚、田东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一、抢劫罪(一)2009年3月15日夜12时许,被告人乔金刚、田东亮伙同孙某2三人,到临漳县城西关菜市场牛某的游戏机门市,踹门进屋,对看门市的孙某1进行殴打,并抢走现金500余元和诺基亚5300型手机一部。待被告人乔某1、董某、孙某3、马路军等人到现场后,又将该门市的八台游戏机拉走,价值2400元。次日,将游戏机退还受害人,受害人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孙某1、牛某陈述,证人张某2证明,价值鉴定报告,同案犯孙某2、董某、乔某1、孙某3、马某1,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乔金刚、田东亮供述等证据在案为证。(二)2009年3月16日凌晨,在抢劫游戏机门市后,被告人乔金刚等人又踹开该市场内樊某的水果门市,持铁管对樊某夫妻两人进行殴打,致张某1轻伤,致樊某轻微伤。被告人乔金刚抢走现金3000余元及天歌手机和CECT手机各一部。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樊某、张某1证明,证人王某3、王某4证明,同案犯董某、孙某3、马路军供述,临漳县公安局法医损伤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二、寻衅滋事罪(一)2008年1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乔金刚伙同乔某1、董某、孙某3、马路军、马某2、马某3、马某4、马某5、李某、郭某等人在临漳县城音乐广场唱歌时,与同在该广场唱歌的王某1、冯某、王某2、杨某等人发生纠纷,随即几被告人持砍刀和洋镐把等工具,殴打王某1等人,致王某1轻伤,致冯某、王某2、杨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1、王某2陈述,证人冯某、杨某等人证明,临漳县公安局法医损伤鉴定结论,同案犯董某、孙某3、马路军、乔某1、乔金刚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二)2009年3月16日凌晨,在抢劫游戏机门市后,被告人田东亮和乔某1、孙某3等人在乔金刚的带领下又踹开该市场内樊某的水果门市,持铁管对樊某夫妻两人进行殴打,致张某1轻伤,致樊某轻微伤。民事赔偿部分已和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樊某、张某1陈述和谅解书,临漳县公安局法医损伤鉴定结论,同案犯董某、孙某3、马路军供述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6年8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乔金刚在临漳县城金凤大街一品味饭店门前,醉酒后驾驶冀D×××××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未悬挂号牌)起动后,撞向前方饭店门口夜市上吃饭的人群,致常某、赵某1、赵某2、宋某1四人受伤,多张桌椅损坏。民事赔偿部分已和解。上述事实有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某、宋某2、赵某1、赵某2等人证明,被告人乔金刚供述,谅解书、调解协议等证据在案为证。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乔金刚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作案二起,其中入户抢劫一起;随意持械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酒后驾车撞向正在吃饭的人群,造成不特定的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田东亮伙同他人抢劫作案一起,寻衅滋事作案一起,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乔金刚辩称其没有参与抢劫水果门市的理由,经查,董某、孙某3、马路军均供证其进入水果门市打人并索要现金的事实,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提出乔金刚有投案自首情节的理由,经查,被告人乔金刚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第一起抢劫犯罪事实,但开庭时不能如实供述,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该理由不能成立。但提出其亲属对抢劫犯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受害人均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可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属实,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东亮提出其到游戏机门市去了,但没有参与抢劫,没有去过水果门市殴打受害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经查,孙某2、乔金刚均供述那天晚上他们和田东亮三人到西关牛某的门市,并让乔某1等人拉走老虎机的事实;董某供述,那天到西关菜市场,乔某2、乔某1和孙某4、田东亮、马某1、马某2、孙某3都在那,关锋开着菜市场卖电视的小工具车拉着老虎机走;乔某1供述那天到那后游戏机已经在棋牌室门口了,田东亮让他开工具车拉走老虎机的事实;孙超供述那天到西关菜市场见乔刚、孙关峰、田东亮三个人从棋牌室内把赌博机抬到外面的事实;董某、孙某3、马路军还均供证田东亮和乔金刚等人进入水果门市打人的事实,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其辩护人提出田东亮系从犯,且受害人对田东亮予以谅解,可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属实,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乔金刚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田东亮在犯罪中其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乔金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以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田东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原审被告人乔金刚诉称,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谅解,原判量刑重。原审被告人田东亮诉称,其没有参与寻衅滋事和抢劫的犯罪事实。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田东亮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一)2009年3月15日夜12时许,原审被告人乔金刚、田东亮伙同孙某2三人,到临漳县城西关菜市场牛某的游戏机门市,踹门进屋,对看门市的孙某1进行殴打,并抢走现金500余元和诺基亚5300型手机一部。待被告人乔某1、董某、孙某3、马路军等人到现场后,又将该门市的八台游戏机拉走,价值2400元。次日,将游戏机退还受害人,受害人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孙某1陈述,其在游戏机门市看门,有几个人进到门市内对其殴打,抢走现金500余元和诺基亚5300手机一部,并拉走游戏机八台。2、证人牛某证实,那天拉走其门市的八台游戏机,第二天从乔金刚家拉回。3、证人张某2证实,是田东亮放到其院子里的游戏机。第二天,其告知牛某后,牛某拉走了游戏机。4、价值鉴定报告证实,被抢的八台游戏机价值2400元。5、同案犯孙某2供述,2009年3月15日晚上,其和田东亮、乔金刚在西关一个小饭馆内喝酒,大约一点钟左右,乔金刚开着黄色小轿车,拉着其和田东亮到西关一个门市前停下。乔金刚一脚将一家门市的串钉木门踹开,门市内有一个妇女,乔金刚问这是不是牛某的门市,那个妇女说隔壁是,乔金刚让其将隔壁的门踹开,其一脚踹开门,这时田东亮也下车了,他们两个人进到门市内,门市内都是老虎机,门市内有一个看门的小孩儿,乔金刚问是不是牛某的门市,小孩说是牛某和海洋的门市。乔金刚打电话给他弟乔某1,停了一会儿,乔某1带了两三个人开着一辆银色的工具车到门市前。乔某2让乔某1等人将门市上的老虎机抬到车上六七台。当时其用脚踹开门后,乔金刚进入屋内,后其走进屋,见乔金刚在笑,屋内看门市的小孩说,今天就置了那些钱,在老虎机上放着,当时大约有300-400元,其中一张一百的,其余10元的零钱,后来乔某1带人把老虎机抬上车,老虎机上的300-400元谁拿的不知道。6、同案犯董某供述,乔某1给其打电话到西关菜市场,说有事。马某1骑摩托车带其到西关菜市场,乔某2、乔某1和孙某4、田东亮、马某1、马某2、孙某3都在那,关锋开着菜市场卖电视的小工具车拉着老虎机走,马某1、马某2骑着一辆摩托车跟着走,其和乔某1、田东亮、孙某3劝乔某2走,乔某2不走。7、同案犯乔某1供述,其哥乔金刚打电话让他到临漳镇西关菜市场把牛某棋牌室的游戏机拉走,这样,其和马某1、马某2、老臭4个人开摩托车到棋牌室,到那后游戏机已经在棋牌室门口了。这时田东亮给他哥讲:“让你兄弟去把创维电视的工具车开过来,我已经打过电话了”。这样其和马某1一块到创维电视门市上把工具车开过来了。后其和马某1等人开着车拉着老虎机走了。8、同案犯孙某3供述,其和董某、马某1、马某2和乔某1一起吃完饭,五个人到乔某1家睡觉,睡了两三个小时乔某2给乔某1打电话说西关菜市场打架了。随后他们五个人到西关菜市场。到那见乔某2、孙某2、田东亮三个人从棋牌室内把赌博机抬到外面,乔某2让乔某1去找车拉走赌博机,后乔某1开着一辆小型工具车到棋牌室门前,他们几个人把机器抬到车上,孙某2开着车走了。用车拉了两趟。9、同案犯马某1(又名马路军)供述,那天晚上,其和孙某3、乔某1、董某、马某2和乔某2及其两个朋友,共八个人去西关菜市场拉赌博机的。乔某2和他的两个朋友一块先到菜市场,他们几个人去了后,见乔某2在棋牌室打那个看门的小孩,后来让他们把赌博机抬到车上。乔某2动手打得那个小孩并要钱,他和乔某1、马某2、孙某3、董某及乔某2的两个朋友,从屋内抬赌博机并装上车。乔某2大约从棋牌室内抢了200-300元钱。10、原审被告人乔金刚供述,那天晚上,其和田东亮、孙某2三人在西门口一个小饭店喝酒,喝酒喝多后,他们一起到西关菜市场牛某棋牌室,孙某2一脚把门踹开,进屋后有一个男孩在里面,没说几句话他们三个人就把那个男孩打了,后他给其三弟乔某1打电话,过来把棋牌室游戏机拉走,具体乔某1叫的谁他不清楚,没多长时间,其兄弟便带着人开着车过来了(一辆小货车,具体什么牌子的不清楚),他弟带着三四个男孩中,他认识两个人,一个叫马某1,一个叫老臭,往车上装游戏机时,除他没动手外,其他人都动手来,一共装了8台游戏机,还有50元游戏币。11、被告人田东亮供述,那天晚上11时许,其和乔金刚、孙某2一块喝完酒后,乔金刚开着一辆面包车拉着其和孙某2一块来到临漳镇西关菜市场北边路西的游戏厅门前,到这里后乔金刚对他们两个人说,把路西这家游戏厅的门弄开,其一看情况不好,就站在了一边没动,孙某2上去一脚把门踹开了,乔金刚和孙某2两个人就进去了。其知道这不是好事,就往东走到一片黑地方等着,后来看见开的面包车往北开了,其以为要走,就赶紧过去,这辆车停在游戏厅北边,这时其看见乔某1和三四个人从车上下来,就往游戏厅方向走,他没有说话,就上到了这辆车上,开着车就转圈走了,后开着车就到了游戏厅,看见乔金刚和牛某在游戏厅里各占一边都没说话,房间里的游戏机都没了。12、并有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和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二)2009年3月16日凌晨,在抢劫游戏机门市后,被告人乔金刚等人又踹开该市场内樊某的水果门市,持铁管对樊某夫妻两人进行殴打,致张某1轻伤,致樊某轻微伤。被告人乔金刚抢走现金3000余元及天歌手机和CECT手机各一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樊某、张某1均证实,那天晚上进到门市内几个人,用铁棍子等物将他们打伤,并抢走现金3000余元、天歌手机和CECT手机各一部。他们白天在门市卖水果,晚上在门市居住。并证实被告人乔金刚亲属对他们进行了赔偿,他们对乔金刚予以谅解。2、王某3、王某4均证实,樊某夫妇平常吃住在门市。3、董某供述,那天其和乔某1、孙某3、乔某2、田东亮都参与了打水果门市的夫妻二人,并证实乔某2从门市内背出一个包。4、孙某3供述,乔某2用脚踢开水果门市的门和乔某1、田东亮等人进到屋内,其和马某1、马某2进屋转了一圈就出来了。乔某2拿着一根铁管,殴打屋内睡觉的人。5、马路军供述,他们拉走游戏机又回到市场,见乔某2、孙某3、董某等人在水果门市内打人,乔某1进屋就打,后见乔某2从屋内背出一个包。6、临漳县公安局法医损伤鉴定结论证实,张某1桡骨骨折,属轻伤,樊某的伤情属轻微伤。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二、寻衅滋事罪2008年12月19日23时许,原审被告人乔金刚伙同乔某1、董某、孙某3、马路军、马某2、马某3、马某4、马某5、李某、郭某等人在临漳县城音乐广场唱歌时,与同在该广场唱歌的王某1、冯某、王某2、杨某等人发生纠纷,随即几被告人持砍刀和洋镐把等工具,殴打王某1等人,致王某1轻伤,致冯某、王某2、杨某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王某1、王某2均证实,那天在音乐广场同乔某3、乔某1、孙某3等人发生打架,他们两个都被打伤。2、冯某、杨某等人均证实那天在音乐广场同他人发生打架并受伤的事实。3、临漳县公安局法医损伤鉴定结论证实,王某1的伤情属轻伤,冯某、王某2、杨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4、董某供述,那天其和乔某1、孙某3、马路军、乔金刚、马某3、马某4、郭某等人在音乐广场唱歌时,与同在唱歌的王某1等人发生打架,后从乔某2汽车后备箱里拿出镐儿把、砍刀,打伤对方四个人。5、孙某3、马路军供述,那天他们和乔某1、董某、乔金刚、马某3、马某4、郭某等人在音乐广场唱歌时,与王某1等人发生纠纷,后从乔某2汽车后备箱里拿出洋镐把、砍刀与对方打架。孙某3当时拿的是洋镐把。6、乔某1亦供述那天打架的事实。7、被告人乔金刚供认与对方发生打架的事实。并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6年8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乔金刚在临漳县城金凤大街一品味饭店门前,醉酒后驾驶冀D×××××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未悬挂号牌)起动后,撞向前方饭店门口夜市上吃饭的人群,致常某、赵某1、赵某2、宋某1四人受伤,多张桌椅损坏。民事赔偿部分已和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酒精检测报告证实,乔金刚血液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肇事车辆所有人为乔某4。乔金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4、常某证实,当时他和几个人在一品味饭店门前吃饭,他们这张桌子在最南边,他在桌子北面,脸朝南,这时一辆小轿车由南向北冲了过来,他看到车过来了,他站起来就躲,没来的及,小轿车一连撞翻4、5张桌子,将饭桌上吃饭的人都撞倒了。并证实乔金刚亲属已赔偿了他的损失,他对乔金刚予以谅解。5、宋某2、赵某1、赵某2均证实那天他们在一品味饭店门前吃饭时被一辆白色小型轿车撞伤的事实。并证实乔金刚亲属已赔偿了他们的损失,他们对乔金刚予以谅解。6、被告人乔金刚供认上述犯罪事实。并有户籍证明、谅解书、调解协议等证据在案为证。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金刚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作案二起,其中入户抢劫一起;随意持械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酒后驾车撞向人群,造成不特定的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审被告人乔金刚提出其有投案自首情节的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乔金刚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第一起抢劫犯罪事实,但一审开庭时没有如实供述,其行为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故该理由不能成立。所提出其亲属对抢劫犯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受害人均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原判量刑重的理由,经查,原判决在量刑时,已对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谅解的情节充分予以考虑,综合其犯罪事实、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情节,原判量刑适当,应予维持。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田东亮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维持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3初字8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乔金刚的定罪量刑;二、撤销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3初字8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田东亮的定罪量刑。发还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建平审判员 杨伟娟审判员 闫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