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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破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徐春玲申请吉林鸿盛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春玲,徐春玲以被申请人吉林鸿盛建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吉林鸿盛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破申4号申请人:徐春玲,女,1965年2月4日生,满族,住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进学社区十四组。被申请人:吉林鸿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明月路198号。法定代表人:翟旭远,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徐春玲以被申请人吉林鸿盛建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为由,申请对吉林鸿盛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吉林鸿盛建材有限公司,吉林鸿盛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翟旭远同意公司进入破产清算。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吉林鸿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3日在安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住所地为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明月路198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因该公司拖欠工人工资及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先后被徐春玲等多名工人以及徐春英、抚顺沅衡石化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债权人申请劳动仲裁及提起诉讼。现有关仲裁裁决及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分别为(2015)安执字第523号、(2015)安执字第522号、(2016)吉2426执391号等8件。在上述执行案件中,执行法院未查询到吉林鸿盛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该公司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徐春玲遂提出破产申请,并由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移送本院进行破产立案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吉林鸿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吉林省安图县,在安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本院依法享有对该公司破产清算的管辖权。现吉林鸿盛建材有限公司拖欠大量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徐春玲对吉林鸿盛建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董志忠审判员  林 一审判员  张新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