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执9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红莉申请执行郑州中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莉,郑州中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9986号申请执行人张红莉,女,汉族,1978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郑州中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人代表陈大斌。张红莉与郑州中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裁字[2016]65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确定:一、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郑州中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张红莉2014年3月28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剩余工资136000元;二、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郑州中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张红莉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5000元。郑州中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红莉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99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智勇审 判 员 郭 宏审 判 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红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