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徐存富、力金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存富,力金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548号申请执行人徐存富,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力金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永兴南园A-03b2地块,组织机构代码:74632445-8。法定代表人项炳云。申请执行人徐存富与被执行人力金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调确字第353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5年11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力金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639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即未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力金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在瑞安国土资源局无房地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浙C×××××、浙C×××××、浙C×××××机动车。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做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力金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另查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温州银行大南支行对被执行人力金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案号:2017浙03破10号),故本院依法中止对力金金属公司的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表示已就债权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执行决定书、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力金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故本院依法对其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5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林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韩增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