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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3民督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朝学、云南凯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朝学,云南凯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凯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0113民督202号申请人:朱朝学,男,1964年1月21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人,住昆明市东川区。被申请人:云南凯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东川区碧云街凯通大厦。法定代表人:黄凯,董事长。被申请人:云南凯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东川区碧云街凯通大厦。法定代表人:陈惠民,执行董事。申请人朱朝学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云南凯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凯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向申请人借款30000元。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差欠申请人借款18000元。为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差欠申请人借款18000元的确认表一份。针对上述事实,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认表一份。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18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云南凯通(集团)有限公司和云南凯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朱朝学借款18000元。申请费83元,由被申请人云南凯通(集团)有限公司和云南凯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