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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秦信坤、梁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信坤,梁分,凤冈县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317号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政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709528240X。法定代表人:陈健康,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金永,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部职工。被告:秦信坤,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现住凤冈县,被告:梁分,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思南县人,住思南县,现住凤冈县,系秦信坤之妻。被告:凤冈县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凤冈县龙泉镇龙凤大道石景小区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051949531B。法定代表人:李合武,公司经理。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秦信坤、梁分、凤冈县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3日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8元,减半收取2,134元,由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龙再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维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