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天兴与郑合平、郑鹏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天兴,郑合平,郑鹏翔,郑鹏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723号原告:徐天兴,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恩,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合平,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郑鹏翔,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郑鹏飞,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原告徐天兴与被告郑合平、郑鹏翔、郑鹏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徐天兴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天兴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合平、郑鹏翔、郑鹏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天兴撤诉。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徐天兴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汝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