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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3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高俊胜与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胜,李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3114号原告高俊胜。被告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俊胜与被告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私下调解,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俊胜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志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卉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