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30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婺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汪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婺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汪某,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30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婺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婺源县紫阳镇行政新区府前路,组织机构代码356565117。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汪某,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农民,住婺源县。被执行人叶某,女,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农民,住婺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婺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汪某、叶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汪某、叶某已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婺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30执2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俞向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董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