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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恢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闵庆香、闵凡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庆香,闵凡永,徐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276号申请执行人:闵庆香,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闵凡永,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立芳,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闵庆香与被执行人闵凡永、徐立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5)沂南商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