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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7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颜仙芬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仙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7864号原告:颜仙芬,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岱元(系颜仙芬同事),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XX(由上海原野蔬菜食品有限公司推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营业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30号。负责人:靳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成,该公司员工。原告颜仙芬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济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梁滨凤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仙芬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岱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保济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被告太保济南公司于庭前提交了书面答辩状。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仙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人民币851.89元(以下币种同)、误工费9,698.2元,共计10,550.09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8日6时许,案外人王圣国驾驶牌号为鲁AYF4**(临)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原告乘坐的牌号为沪D933**小汽车在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世盛路西约500米处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上述肇事车辆在被告太保济南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王圣国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太保济南公司书面答辩称,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牌号为鲁AYF4**(临)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含不计免赔)。同意在医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认可原告误工期间为一个月,认为原告未提供相应的完税证明,工作单位误工证明,无法证明其误工损失,认可原告的误工费应在4,000元以内。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相关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责任已经作出认定,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应按照本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经本院核实为851.6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原告仅提供了部分银行卡流水单,但未提供完税证明,原告主张误工费9,698.2元依据不足,本院根据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医院出具的医务证明书,酌定误工费2,849元。至于被告太保济南公司书面辩称,仅在医保范围内赔付,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审理中被告太保济南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系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颜仙芬医疗费851.6元、误工费2,849元,合计人民币3,700.6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颜仙芬自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梁滨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