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4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徐敏、佛山市南海凯德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敏,佛山市南海凯德商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47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敏,女,汉族,1974年5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红,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玲,女,汉族,1995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凯德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4922179Q。法定代表人:卢志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麦瑞嘉,男,汉族,1982年1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徐敏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凯德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德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17年3月24日判决:“驳回原告徐敏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徐敏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和上诉请求是:一、凯德公司若解除与徐敏的劳动关系,应证明徐敏存在凯德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过失”,或是在最后警告有效期内又有其他过失的行为。凯德公司以徐敏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其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徐敏的劳动关系,即凯德公司须证实徐敏存在违反劳动纪律或其规章制度的行为,且该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其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根据凯德公司《凯德商用中国员工手册》第七章第二条的规定,凯德公司对违纪员工的处罚分为以下四种:1.对“轻微过失”行为的一般警告;2.对“重要过失”行为的重要警告;3.对“重要警告”有效期内再次触犯轻微过失或重要过失的行为的“最后警告”;4.对做出“严重过失”行为或是在最后警告有效期内触犯任何过失行为的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依照凯德公司的规章制度,若要认定徐敏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得证实徐敏存在“严重过失”行为,或是在“最后警告”有效期内又有其他过失行为。二、徐敏不存在凯德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过失”,或是在“最后警告”有效期内又有其他过失的行为,即凯德公司解除与徐敏的劳动关系违法。现可以认定的徐敏存在违反凯德公司规章制度及凯德公司对徐敏做出处罚的行为有:1.2016年8月19日,徐敏在工作时间睡觉,凯德公司通过邮件对徐敏给予书面警告;2.2016年10月13日5:43-6:28,徐敏离开岗位45分钟,凯德公司未给予处罚;3.2016年10月14日4:37-5:46,徐敏离开岗位1小时9分钟,凯德公司未给予处罚;4.2016年10月27日5:05-5:45,徐敏在工作时间睡觉,凯德公司未给予处罚;5.2016年10月25日,徐敏未参加凯德公司组织的消防培训考试,凯德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决定对徐敏做出书面警告;6.2016年11月9日,凯德公司以徐敏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其规章制度为由,发通知信解除与徐敏的劳动关系。首先,就徐敏在工作时间睡觉的行为,根据《凯德商用中国员工手册》第七章第二条1的规定,工作时间睡觉属于轻微过失,即2016年8月19日,徐敏在工作时间睡觉,凯德公司对徐敏给予的书面警告属于“一般警告”,且《凯德商用中国员工手册》第七章第二条2的规定,已受过一次一般警告处分,第二次触犯轻微过失的,只是将受到“重要警告”;在“重要警告”有效期内再次触犯轻微过失或重要过失的行为才能受到“最后警告”,然而在本案中,凯德公司并未给予徐敏“重要警告”,故依据该条规定,徐敏在工作时间睡觉的行为,并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其次,就徐敏未参加凯德公司组织的消防培训考试,凯德公司发出的警告信内容是“……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拒绝参加公司组织的消防培训考试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扰乱了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根据《凯德商用中国员工手册》第七章第二条2的规定,拒绝服从上司合理的命令或工作安排,属于重要过失,将受到“重要警告”,故即使该书面警告属于重要警告,也仍然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凯德公司不能依此解除与徐敏劳动关系。综上,徐敏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凯德公司向徐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5150.2元;二、凯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针对徐敏的上诉,凯德公司答辩称:一、凯德公司系以徐敏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构成严重失职等情形而非《员工手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制度自2013年起已不再适用。凯德公司解除与徐敏的劳动合同,是基于徐敏工作时间内多次睡觉、擅自离岗、拒绝参加消防培训考试等行为,这些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构成严重失职,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并给凯德公司及周边人员和财产安全造成隐患。2013年以前,凯德公司每年都会更新一版员工手册,用于对员工的管理。但自2013年起,《员工手册》不再适用,2012版《员工手册》是最后一版,到期后不再执行。徐敏证据中的2011版《员工手册》,更是到2011年12月31日就已废止。二、徐敏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等情形,凯德公司有权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解除与徐敏之间的劳动合同,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徐敏作为消防监控员在上班时间多次睡觉,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同时构成严重失职,给凯德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劳动合同第二条约定徐敏岗位是消防监控员,应当按照凯德公司确定的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第七条约定徐敏应遵守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凯德公司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徐敏作为消防监控员,上班期间保持精神集中、预防火情系其工作职责的应有之义,只有如此才能及时发现并排除消防安全隐患。然而徐敏在上班时间多次睡觉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且持续时间很长,徐敏对此事实已予以承认,该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和劳动纪律。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商场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部门会重点监督抽查,对于违反24小时双人值班的情况,消防部门有权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等。据此,徐敏上班时间多次睡觉及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将使凯德公司面临被消防部门行政处罚等巨大风险,已构成严重失职,并给凯德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其次,凯德公司运营、管理的商场系公共场所,徐敏上班时间多次睡觉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已对不特定多数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旦发生消防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从凯德公司提供的公开报道可以看到,公共场所火灾事故频发,而部分事故恰恰是因消防监控员睡觉和擅离职守等严重失职行为造成,且很多专家也明确指出消防监控员不得睡岗,否则使火灾事故的危险系数显著增加。凯德公司运营、管理的商场,建筑面积数万平米,紧邻地铁站,周边有大量配套商业、办公和住宅,凯德公司的消防工作与周边安全息息相关,徐敏上班时间多次睡觉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给凯德公司及周边人员和财产均带来巨大安全隐患。再次,徐敏拒绝参加凯德公司组织的岗位培训考试,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国家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第七条“劳动纪律”中明确约定,徐敏应积极参加凯德公司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国家及广东省地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消防监控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凯德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组织了岗位培训考试并通知了包括徐敏在内的消防监控员工,但徐敏无故拒绝参加,该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违反劳动纪律和国家法律规定。三、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凯德公司曾多次督导徐敏纠正其行为,但徐敏却置之不理。在与徐敏解约之前,凯德公司及管理人员曾通过邮件、书面警告信等方式向徐敏说明其违纪行为及危害性,期间也曾多次跟徐敏面谈沟通,督导其改正,但徐敏一直拒绝承认和改正其行为。凯德公司不得已,只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与徐敏解除劳动合同,凯德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双方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凯德公司是否需向徐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本案中,根据凯德公司2016年11月9日向徐敏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信》反映,凯德公司解除与徐敏劳动关系的理由主要有两点: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徐敏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失职的行为;2.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徐敏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故要判断凯德公司是否需向徐敏支付赔偿金需审查徐敏是否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严重失职的行为。首先,根据凯德公司提交的照片及监控视频,可以反映徐敏确实存在多次在上班时间睡觉及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参加凯德公司组织的消防培训考试等的情形。凯德公司的《员工手册》对于员工存在以上行为,解除劳动关系作出了程序性的规定,按照《员工手册》第二条处罚的规定:“对于违纪员工的纪律处分为下列几种:一般警告、重要警告、最后警告、凡做出严重过失行为的或者在最后警告有限期内触犯任何过失的,即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在工作时间睡觉,2016年8月19日凯德公司对徐敏给予书面警告,2016年10月25日,徐敏未参加凯德公司组织的消防培训考试,凯德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决定对徐敏做出书面警告。凯德公司对于徐敏的行为并未作出重要警告、最后警告,故凯德公司以徐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并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程序,徐敏尚不能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故对于凯德公司以徐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其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即只要徐敏的行为性质达到严重违反凯德公司的劳动纪律的程度,凯德公司也可以解除与徐敏的劳动关系。徐敏的工作岗位系消防监控员,其职责就是负责对消防监控室设备的监视,当建筑物消防设施出现异常、误报、故障和火情时应即时报警、处置,并要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提高消防技能,因此其工作性质存在着一定特殊性,根据相关证据反映,其上班时间存在多次睡觉及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也不参加凯德公司组织的培训考试,未尽到自己应有的工作职责且存在失职,给凯德公司的安全生产造成了隐患,其行为可认定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凯德公司的劳动纪律且存在工作失职,凯德公司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向徐敏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故徐敏请求凯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徐敏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庆莉代理审判员 侯 进代理审判员 周 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