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卢丽华与姚喜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丽华,姚喜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卢丽华,女,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委托代理人巴志高,武汉市新洲区邾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701011101137,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姚喜咏,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丽华与被执行人姚喜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卢丽华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383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闵 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崇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