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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执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雷明贤与王明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明贤,王明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1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明贤,女,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王明金,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5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姚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江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