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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民终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彬与谢白琳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彬,谢白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民终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彬,男,汉族,1967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白琳,男,汉族,1979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上诉人黄彬因与被上诉人谢白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在开庭前前往上诉人黄彬羁押场所听取其上诉意见,通过释法工作,上诉人黄彬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琦审判员  刘颖审判员  赵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