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民抗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潘英梅、刘方赡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英梅,刘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抗57号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英梅,女,1952年5月4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武鸣县,现住南宁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方,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宁市,现住址不详。申诉人潘英梅因与被申诉人刘方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南市立民终字第305号民事裁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桂检民(行)监〔2017〕4500000009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蒙宏庆审判员 陈家添审判员 朱子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利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