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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56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大荣织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大荣织造有限公司,浙江皇冠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马荣法,马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56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丁国兴。被执行人绍兴市大荣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孙端镇许家埭村碧波潭。法定代表人马利娟。被执行人浙江皇冠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高家墩村(长兴县雉城镇长和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强。被执行人马荣法,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马彩英,女,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关于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大荣织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浙0602民初6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绍兴市大荣织造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和复利(扣除已付息2574.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绍兴市大荣织造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和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长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9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马荣法、马彩英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余额85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4325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37575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后因被告未自觉履行,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除已从被执行人马荣法处执得的人民币1145485.29元外,其余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车辆登记主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浙江皇冠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长兴县雉城镇高家墩村的房地产,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经公开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