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姚永邺与罗章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永邺,罗章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114号原告姚永邺,男,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罗章轩,男,199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永邺诉被告罗章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59元,由原告姚永邺承担。审判员 李会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积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