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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姚永邺与罗章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永邺,罗章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114号原告姚永邺,男,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罗章轩,男,199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永邺诉被告罗章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59元,由原告姚永邺承担。审判员  李会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积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