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9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孔晓明与黄浩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晓明,黄浩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9053号原告:孔晓明,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清华,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培娟,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黄浩泽,男,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原告孔晓明与被告黄浩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孔晓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晓明申请撤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晓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计72元,由原告孔晓明负担。审 判 长 王宏平人民陪审员 吴婉婷人民陪审员 陈素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淑仪冯婉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