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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9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孔晓明与黄浩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晓明,黄浩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9053号原告:孔晓明,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清华,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培娟,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黄浩泽,男,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原告孔晓明与被告黄浩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孔晓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晓明申请撤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晓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计72元,由原告孔晓明负担。审 判 长  王宏平人民陪审员  吴婉婷人民陪审员  陈素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淑仪冯婉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