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22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汪文刚与陈广平、杨中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文刚,陈广平,杨中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2民初294号原告汪文刚,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5月24日,四川省遂宁人,农民。被告陈广平,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12月10日,四川省荥经县人,农民。被告杨中成,男,汉族,出生于1949年2月6日,四川省荥经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文刚与被告陈广平、杨中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文刚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汪文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文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汪文刚承担。审判员  凌华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