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3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乌海市隆信祥物流有限公司与刘子杰、李丽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市隆信祥物流有限公司,刘子杰,李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471号原告:乌海市隆信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隆信祥物流园。法定代表人:李海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健,系内蒙古成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海芳,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子杰,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被告:李丽丽,女,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乌海市隆信祥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子杰、李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同日向原告乌海市隆信祥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宏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国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