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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4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毕高溪与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高溪,陈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4291号原告:毕高溪,女,1958年5月9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委托代理人:徐龙,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范平贵,男,1957年9月2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艳,女,1979年5月6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委托代理人:张继焕,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周文佳,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毕高溪与被告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毕高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中,原告毕高溪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艳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毕高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高溪撤回对被告陈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此款原告毕高溪已预交,此款为减半金额���,由原告毕高溪承担。另,原告毕高溪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差额6400退还原告毕高溪。审判员  罗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