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秀霞、刘文星、张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霞,刘文星,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李秀霞,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长征后街4号。被执行人刘文星,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忻州神达能源集团原平分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华,女,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原平市西镇新区。本院在执行李秀霞与刘文星、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刘文星、张华的部分财产,且申请人李秀霞再无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