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4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曲某与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6民初4172号原告曲某,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王某,翁牛特旗桥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同沈虎),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曲某与被告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本金7000元自2016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时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柳俊海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6年12月3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7000元,约定月利率2%,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经索要至今未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本金7000元自2016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负担,邮寄送达费40.00元原、被告每人负担2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柳俊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永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