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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杨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5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3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王某某,196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王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527执恢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国付审判员  宋 飞审判员  李庆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俊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