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杨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5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3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王某某,196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王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527执恢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国付审判员 宋 飞审判员 李庆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俊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