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民辖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许大华、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大华,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盘县天合珠宝有限公司,邹荣祥,陶英,陈小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辖终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大华,男,195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振旺,男,1984年7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系许大华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红果胜境大道轩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214700993W。法定代表人:周正,系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砚平,男,1987年1月13日生,汉族,系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贵州省盘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封锦,男,1990年3月1日生,汉族,系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贵州省盘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县天合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城关镇天合商场。注册号:520202000092323。法定代表人:邹荣祥,系盘县天合珠宝有限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荣祥,男,197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英,女,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审被告:陈小娇,女,1988年4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振旺,男,1984年7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系陈小娇之子。上诉人许大华因与被上诉人盘县天合珠宝有限公司、邹荣祥、陶英、许大华、原审被告陈小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22民初167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许大华上诉称,本案是重大疑难案件,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同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整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批复》(法〔2016〕428号),本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而本案诉讼标的额为5234487元,且本案亦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五条所规定“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的情形。本案不符合本院作为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的条件,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孝方审 判 员  付振义代理审判员  陶梦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雄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