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27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郝彦振与张继元、王道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彦振,张继元,王道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738—2号原告:郝彦振,男,汉族,1946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370829194611234614.住嘉祥县。被告:张继元,男,汉族,1995年4月8日出生,住嘉祥县,被告:王道鹤,男,汉族,农民,1987年12月16日出生,住嘉祥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负责人:任玉宏2017年6月6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829民初2738—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张继元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2017年6月13日被告张继元拿出30000元(3万元)现金作为担保,要求解除对张继元的鲁H×××××小型轿车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继元的鲁H×××××小型轿车的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