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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8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锦美与王步宏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锦美,王步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8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锦美,女,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王步宏,男,195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本院在执���申请执行人张锦美与被执行人王步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1324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王步宏归还申请执行人张锦美借款人民币250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5元。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未果。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本院依法委托建湖县人民法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江苏省建湖县无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3个银行账户,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117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281元后,余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另查,被执行人无车辆、证券、本市房产等财产登记记录。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80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荀为华审判员  徐 谦审判员  余伟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