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3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钱秋妹与广东丰润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东丰润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阳山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秋妹,广东丰润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东丰润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阳山分公司,阳山县规划市政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823民初51号原告:钱秋妹,女,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委托代理人:李雪辉,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丰润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之三3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32971881A。法定代表人:廖菊英。被告:广东丰润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阳山分公司,地址,广东省阳山县阳城镇思贤路水产一巷8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308109946X3。负责人:张晓。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小伟,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靖,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阳山县规划市政局,地址,广东省阳山县文昌路南人防大厦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823735026498C。法定代表人:丘继军。委托代理人:梁少辉,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案由:劳动合同纠纷。原告钱秋妹诉被告广东丰润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东丰润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阳山分公司、第三人阳山县规划市政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认为:原告是被告广东丰润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阳山分公司员工,被安排在第三人处做环卫保洁工作。2015年7月23日原告在工作时被杂草割伤左手拇指,共住院45天,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已由被告承担。2016年4月22日原告依据工伤等级被评定为5级伤残。被告不予申请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向阳山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发出不予受理通知,并告知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诉至法院,请求:一、解除与被告的雇佣关系,赔偿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6650元,以及协助原告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330元,两项共计13998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于2017年6月13日解除原告钱秋妹与被告广东丰润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二、由被告广东丰润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同意于2017年6月28日前一次性补偿90000元给原告钱秋妹,并由被告广东丰润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协助原告钱秋妹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金额由社保部门依法核定);如被告广东丰润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协助原告钱秋妹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则由被告广东丰润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全额支付一次性补偿116650元给原告钱秋妹。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钱秋妹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元,依法退回给原告钱秋妹。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邹炳洪审 判 员 :张展业人民陪审员 :谢洁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黄 慧 婷书 记 员 :张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