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5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绍池与刘良海、刘花兰、刘玲玲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池,刘良海,刘花兰,刘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5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绍池,女,193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刘良海,男,195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刘花兰,女,1958年9月9日生,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刘玲玲,女,1962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李绍池与被执行人刘良海、刘兰花、刘玲玲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宣中民一终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良海、刘兰花、刘玲玲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2执5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