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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汉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彭觉晓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彭觉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1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汉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汉阴县城关镇长乐西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陈前志,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枭,女,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彭觉晓,男,汉族。汉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彭觉晓行政处罚一案,汉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汉卫医罚(2016)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彭觉晓未自觉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汉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觉晓缴纳罚款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彭觉晓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罚款1000元,下余罚款申请执行人汉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鉴于被执行人彭觉晓家庭困难,表示放弃。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该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汉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汉卫医罚(2016)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志刚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马文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