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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4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广典与淮北市新杨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典,淮北市新杨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452号原告:张广典,男,195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淮北市新杨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新北村,组织机构代码661442404。法定代表人:石元庆,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广典与被告淮北市新杨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