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巨克达被告XX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克达,XX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663号原告巨克达,男,汉族,1978年11月13日生。被告XX民,男,汉族,1967年4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周彦丰,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巨克达被告XX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允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克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747.5元,由原告巨克达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韩春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凯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