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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春燕与罗惠玲、陈浩强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燕,罗惠玲,陈浩强,佛山市恒泰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30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燕,女,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罗惠玲,女,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陈浩强,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佛山市恒泰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1栋1511室A室,组织机构代码55914805-7。法定代表人:罗惠玲。申请执行人李春燕与被执行人罗惠玲、陈浩强、佛山市恒泰丰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918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罗惠玲、陈浩强、佛山市恒泰丰投资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购房款36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31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本院已另案【(2016)粤0114执1249号】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罗惠玲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都大道65号1-3层商铺,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佛山市恒泰丰投资有限公司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都大道65号1、2、3、4、5、6、7、8、9、10、11、12、17、18、19、20号车位,另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向本院发函称被执行人罗惠玲因涉嫌合同诈骗,已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刑事拘留,需等待上述房产另案处理结果。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查明本院已另案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商铺和车位,另被执行人罗惠玲已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刑事拘留,需等待上述房产另案处理结果。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建飞审判员  王大亮审判员  李 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雅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