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平顶山市文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顶山市文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初45号申请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郏县城关镇东坡达到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文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东段明珠花园对面(明珠驿站)。法定代表人:王战岗,董事长。申请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文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依据(2017)豫0425执70号民事裁定执行平顶山市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并质押的在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000万股金的执行剩余部分款项予以保全,限额1562208元。申请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以其自有的资金及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依据(2017)豫0425执70号民事裁定执行平顶山市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并质押的在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000万股金的执行剩余部分款项予以保全,限制支付,限额1562208元,保全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振云审判员 翟建生审判员 程显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铸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