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遂宁市淼鑫电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华兴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淼鑫电子有限公司,四川省华兴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386号原告:遂宁市淼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机场南路北侧渠河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建。被告:四川省华兴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经济开发区(北区)。法定代表人:马朝英。本院在审理遂宁市淼鑫电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华兴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遂宁市淼鑫电子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小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