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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志伟与韩银星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银星,王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02执异2号异议人韩银星,女,汉族,1978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盘锦路。申请执行人王志伟,男,汉族,1968年9月29日生,住濮阳市中原路。本院执行的王志伟申请执行韩银星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不予执行执行涉案公证债权文书。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审查中,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韩银星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李志捷审判员  刘宗立审判员  张衍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朵庆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