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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祝月与朱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335号执行申请人:李祝月,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执行人:朱晓兵,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李祝月与朱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2017)皖0405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晓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晓兵名下银行账户及余额,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存鹏 来源:百度“”